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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法规2
2008-04-06 08:46:22.0
第十条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在交通枢纽站和旅游集散地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提供公益性信息咨询服务。
云南 旅游 、信息、电信、邮政、金融、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扶持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网上信息查询、预订和支付等服务功能,实现网上旅游交易。
第十一条 云南 旅游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云南 旅游 行业的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 云南 旅游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交通规划和交通服务规范,安排重点交通线路和站点时,应当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 云南 旅游 景区(点)的门票价格时,应当听取同级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
制定或调整 云南 旅游 景区(点)门票价格,应当在执行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旅游待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实施行业自律,拓展旅游市场,开宣传促销,发布市场信息,进行行业培训和交流。 云南 旅游 行业协会应当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鼓励利用有关专业会议、展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民族节庆等活动,促进 云南 旅游 业的发展。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议等事项。
第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涉及 云南 旅游 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外的 云南 旅游 监督管理事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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